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调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工作任务; (三)确认理事会的组成; (四)审议会费的收支情况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由本会秘书处与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由1名副会长兼任秘书长),均由理事会协商推选。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理事会推选的有关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其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江苏省编制委员会确定。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情况特殊时,可在常务副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聘请顾问若干人,必要时可聘请名誉会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情况特殊时,秘书长可以不专职,但必须设专职常务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情况特殊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当设有常务副会长时,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本会召开的重要会议上作报告或讲话。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领导部门汇报、请示工作; (三)协调本会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本会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调整、任职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业务主管单位研究决定; (六)提出本会机关业务部门的设置、调整方案,报领导机关研究决定; (七)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财政拨款; (四)主管单位资助; (五)会员单位资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群众团体机关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发起单位会商、审查,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26日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于2003年2月18日经江苏省民政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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