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江苏省政研会。在对外交往中称“江苏省企业文化建设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各级各类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研究团体,是在中共江苏省委领导下,组织和推动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结合江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活动,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方针、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依据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变化,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本着继承、借鉴、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促进思想政治工作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和改进,特别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上下功夫。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造民主、平等、团结的研究环境,鼓励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解放思想,认真切磋,在实践中了解和把握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 (三)坚持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的原则,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把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热点、疑点作为研究的重点。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并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 本会现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大院11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以课题研究和专题研究为主要形式,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应用理论研究;研究、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经验。 (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继承、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吸收、借鉴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 (四)配合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在政研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全省优秀政研会和政研会优秀工作者,评选和奖励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配合有关部门推荐全国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优秀政研会和政研会优秀工作者,以及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 (五)协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参与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培训。 (六)编辑发行思想政治工作类书籍与资料。 (七)组织和参加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方面的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各类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 (二)市、县(市)、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 (三)省、市、县(市)、区有关系统(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 (四)其他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常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活动,并取得—定成绩,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省辖市、省有关系统(行业)、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党组织签署意见;其他经省辖市、省有关系统(行业)、省管企业集团(总公司)政研会签署意见;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由常务理事会讨论确认; (三)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和取得本会资料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研究论文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订阅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为本会开展有关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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